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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依涵殺人,她的老闆和兩名股東要負連帶責任,判賠368萬,因為老闆對員工没有善盡監督教導之責,可憐的老闆。如果這個說法成立,那麼最該負責任和賠錢的應該是她的父母,没有監督教好自已的女兒,成了魔鬼殺人犯。教過她的老師也要負責,從幼稚園開始、小學、國中、高中、大學、研究所,凡教過謝依涵的每位老師,没教好自已的學生,怎教出個殺人魔鬼,也都要負責賠錢。還好謝依涵在媽媽嘴工作了幾年,老闆不算太冤,要是只來了10天半月就犯案,老闆可要冤死了。
老闆是負責人,判賠也就罷了,更奇怪的是,連不負責經營的股東也要賠錢負責。天啊~~~有一個醫生去大陸,殺了變心的小三,毒殺的藥劑還是從任職的醫院拿到的,那醫院和醫院的股東是不是也要負帶賠償責任? 富士康員工跳樓,那有買富士康股票的人,是不是也要連帶負責? 宏達電和鴻海公司出內鬼,就不用追就了,因為他們會成為內鬼,是你們没監督好自已的員工。我們只是投資股票,還要負責保證,成千上萬員工,不能作奸犯科,會被告上法庭,負連帶賠償責任,我看明天就把證交所關了,大家都別投資股票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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